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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谈] 交通事故之调解“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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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6 11: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之调解“陷阱”

许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认为,调解比诉讼更省事,更快拿到赔款,因此许多人也就更倾向于选择调解来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当然,我们不否认调解相比较于诉讼的这些优点,但是在看到调解的这些优点同时,我们需要谨防调解的“陷阱”。


一、调解无后续保障


通常交通事故当事人都会在调解协议上写明如“肇事方对今后受害人发生的任何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款项,而对于那些需要后续治疗的受害人来说,这种条款的签订对于自己权利的维护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受害人在选择调解处理赔偿问题时,一定要非常注意:需要后续治疗的话,最好不选择调解;不需要后续治疗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调解处理。


二、调解索得赔偿比实际能获得的赔偿款


在多年的司法实务当中,通过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索得的赔偿款比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款要少。一般,在调解当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这些法定的赔偿项目的数额都会相应的减少。


三、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根据法院是否参与其中,分为非法院调解和法院调解两大类。通常非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所谓的强制执行力,是指当赔偿义务人不按照调解协议来履行其义务时,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选自:【www.peic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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