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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谈] 北油所原油现货诈骗出新高度,房山法院奇葩判决引来一片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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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0 14: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用户6808100658 于 2020-10-25 12:02 编辑

《焦点访谈》曝光北油所视频:



自2015年起,全国有成百上千人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石油交易所(以下简称北油所),至今已过去四年多快五年了,房山法院院长已更换了两位,两位院长任职期间,我们一直在以各种方式向北京各部门投诉要求房山法院给出判决,终于在2020年7月31日等来了房山法院的判决。可是这判决不是让我们喜,而是让我们发蒙,我们觉得更是让法律蒙羞。

在我们等待判决的这4年多时间里,房山法院多次讲,此案件特殊,属于新型的网络类的交易业务,他们不会判,在请示上级。现在终于会判了,可是这判决却让我们当事人和律师都不懂......
房山法院现在判决北油所非法经营期货,但却只承担30%的责任,当事人承担70%的责任。且在房山法院涉北油所不同当事人的案件判决中,其诉讼费用有的是北油所承担比例大,有的是当事人承担比例大,既然北油所业务是非法,虽然诉讼费用相比我们被骗的资金来说很少,但这样的诉讼费用分担比例让我们不懂。

我们可以看看涉北油所的相同案件(2016)川0114民初100号,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即给出了北油所败诉的判决结果,新都法院在(2016)川0114民初100号判决中明确认为: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不具有商品现货交易性质,而是具有期货性质的交易。在未取得组织期货交易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北油所属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二、......案涉交易属期货性质的交易,......,合同无效。三、关于案涉交易行为无效之法律后果。因原告陈清荣与被告世行国际投资管理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以及原告陈清荣在被告北油所已完成的开户行为全部归于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016)川0114民初100号判决“被告北京世行国际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6003011.62元”。
新都法院的这个判决出来后,北油所当时为了拖延案件的执行,进行了上诉,成都中院在无法驳回新都区法院这一有理有据的判决的情况下,配合北油所逼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且是在北油所先行全额赔付了当事人本金及支付了利息的情况下,成都中院逼迫当事人在收到全部赔偿金及利息后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当事人虽然拿回了被骗资金,但并没有讨回全部应有的公道。

北油所前期处理了很多诉讼案件,目的就是不让判决结果出来,均是以不同比例给了当事人以赔偿,有极少数得到了全部本金及利息赔偿,少数当事人得到了全额本金赔偿,大部分当事人得到了从9折到更低比例的本金赔偿。而且在房山法院给我们当事人的电话中,均暗示我们,如果不接受调解赔偿,案件会遥遥无期,且可能会最后得到的更少。现在果然如他们所言。从所有北油所涉案的当事人赔偿实例,充分暴露了北油所恃强凌弱,欺软怕硬的本质。
另一家国内著名的现货交易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其所涉现货交易案件,在2017年11月1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历城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贵所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津贵所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补充赔偿约9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72元由津贵所承担。此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第一财经表示,该判决吸纳了相同时期其他法院及最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观点和主张,全面回应了津贵所的抗辩意见,对同类案件审理而言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方晓滨律师在其撰写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责任”一文中说:交易场所因非法进行期货交易活动,应承担返还交易者财产,并赔偿其损失的民事责任。
2017年6月,最高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最终裁定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以“现货”为名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判决其全额赔偿投资者。
2017年8月,最高院印发《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第21条内容就是要求规范整治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菅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中有: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北油所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三),已涉嫌非法经营。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前期其它法院判决的其它交易所的类似案件,还是新都区法院判决的北油所同类案件,以及相应的参与此类案件的法律界人士、最高法给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我们都可以明确知道,北油所理应承担其组织非法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而没有一起案件是判决损失资金的原告承担责任的。

我们更想知道,既然房山法院认定北油所为非法经营期货,那应该就是涉嫌刑事犯罪了,房山法院为何不将此案件移交房山经侦以追究北油所开展非法期货的刑事责任?

北油所外包装为北京市批准设立的合法现货交易场所,但从事的却是坑害百姓,扰乱经济秩序的勾当,其招揽的会员单位涉嫌欺诈,而北油所即是其核心,没有北油所,不会有北油所的会员单位,没有北油所的向第三方软件公司订购的软件和搭建的网络交易平台及其设定的交易规则,会员单位是开展不了业务的。因此,北油所的领导者及组织者应承担实施主要刑事责任。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是谁给了北油所如此大的胆子,是谁让北油所如此无法无天,是谁让房山法院敢如此判案?房山法院是依据谁的意见来判决的北油所案件呢?我们老百姓真的不敢相信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现在这个指导判决意见,因为您们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啦,不是代表北油所的北京市法院啦......我们期待背后的答案能早日见到阳光。

北油所涉案件的来龙去脉如下:
2016年3月18日晚间《焦点访谈》节目爆料北油所涉嫌欺诈。一时间这一新闻报道,引发了全国无数被北油所欺骗的百姓的愤怒,大家纷纷向北油所讨要被骗损失。但由于北油所是权贵结合的产物,《焦点访谈》曝光、群众信访、均对其毫发无伤。老百姓想讨回被骗损失简直就如从虎口拔牙,无奈只得多次求助网络曝光,希望这社会还有一丝希望,给我们全国的苦难百姓一个公道,让这种借助权势和金钱践踏百姓利益、践踏法律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一、北油所的股东
表1  北油所股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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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油所”的业务涉嫌欺诈及非法经营两罪
“北油所”做的是国家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2016)川0114民初100号判决中明确其为非法期货业务。民法上涉嫌非法经营。此次房山法院也判决其业务为非法期货。既然非法,则合同无效,多么明白浅显的道理,为何房山法院要作出如此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其中奥妙令人回味......全国人民期待答案早日揭晓。

三、“北油所”的筹建发展得到了各级领导指导支持关怀
从北油所官网我们看到,“北油所”的筹建、开业及运行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指导与支持。

四、受害者维权被踢皮球
北油所在地方的保护下,大肆开展无真实货物的虚假交易,欺骗百姓。北京公安、法院公然袒护北油所,北京公安公开宣称北油所案件不得立案,理由为上级指示以及金融局出具的“北油所违规不违法”的一纸说明。
北京市金融局不监管、不处罚,对北油所的欺诈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外地公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很快有上级来指示,要求释放嫌疑人(如四川巴中高询杰和四川广安应令敏被北油所欺骗,公安抓获嫌疑人后,都受到上级压力,释放了嫌疑人),外地法院诉讼案件,北油所也能手眼通天,一审胜诉的案件,到了二审就是能让法官不判决(成都中院史洁法官枉法不判北油所案件),逼迫受害者陈清荣接受了调解。
让我们受害者感到绝望的是,我们多年投诉、举报,立案,起诉,都奈何不了北油所。北油所简直就是“孙悟空”,仿佛他们无所不能,无所不在。仿佛他们不是在中国的一个公司,能够游离于国家法律和公安的管辖之外。
我们不畏强权,我们只要公正和法治! 我们勇敢面对渎职、失职的那些公务员们,是为了法制社会早日建成。我们常说正义常常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我们希望这正义不要缺席的太久太久!因为有的人早已没有等下去的力气!
2020年7月8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办公室”成立,我们希望政法系统的灯下黑、不作为、乱作为毒瘤早日被割除,人民干警以焕然一新的姿态保障人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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