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首次以调解方式化解一起行政协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为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邓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对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区辖区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登记在李甲父亲(已故)名下的房产也在征收范围内,李甲是继承人,因其长期在外务工,家中主要事务由其堂兄李乙代管。2016年5月,李乙代表李甲与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协议,被征收人名字为李乙。李甲务工回来后,要求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征收人为李甲,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未予办理。后李甲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要求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撤销原征收补偿协议并就房屋征收补偿事项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实质性化解 该行政案件立案后,周玲卫法官积极与几方当事人沟通联络,多次到现场勘验,了解案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玲卫了解到李甲与李乙之间亲情仍在,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周玲卫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其间,第三人李乙因病在郑州住院治疗,周玲卫多次打电话关心慰问,李乙十分感动,打开心结向法官说明了解决意见,愿意将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变更为李甲。 看到案件出现转机,周玲卫立即与李甲及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在几方当事人共同见证下,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也同意为原告办理变更手续,一起兄弟阋墙的行政争议最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据悉,该案是邓州市人民法院首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行政协议案件进行调解,该案的成功化解,既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实质性解决了行政争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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